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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尤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河南省,与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共同对一家涉案企业进行“活查封”,最大限度减少法院执行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据悉,尤溪县A企业与河南B公司素有业务往来,A企业负责为B公司的生产提供原料,后B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支付货款,A企业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尤溪法院。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B公司确认尚欠A企业货款118万余元,自愿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后每月偿还1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但在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A企业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B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的银行账户也没有可冻结划扣的资金,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申请人表示B公司尚处于经营状态,存在一定的偿还能力且有不少厂房和机器设备。执行干警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向太康县人民法院发出异地协助执行请求,并前往太康县,与太康法院执行局商讨执行工作,准备应急预案。 到达B公司后,尤溪法院干警发现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仅有一半生产线在生产。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尤溪法院决定对查封机器设备采取“活查封”方式,机械设备仍由B公司使用、保管。同时,现场告知被查封财产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B公司负责人林某对法院执行举措表示认可,主动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完成对查封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的登记确认,表示会尽快和申请人沟通,尽早就债务偿还提出方案。 (陈玉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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