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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7日讯 近日,经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2年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1年6月至8月,张某某经他人介绍,得到一份日工资300元的轻松“工作”,协助他人订酒店、帮忙看管“卡主”,不让其在犯罪分子使用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期间离开。为牟取更高报酬,张某某更是在他人指示下将银行卡内的犯罪所得资金予以转账、取现,为他人洗黑钱,之后又将该份“工作”介绍给朋友王某某,2人共同看管“卡主”、协助取现。 经查明,该团伙控制的银行账户进账资金共计8000余万元,其中张某某、王某某参与期间转移的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分别为400余万元、300余万元,张某某、王某某违法获利分别为2万多元、6000多元。 (仲真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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