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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12:02:18

宁化县检察院写好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让温暖“走心”更“走实”

————宁化县检察院写好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0日讯 救助受到刑事侵害的困难群众36人,其中妇女儿童数量占比66.6%,残疾人16.7%,救助低保困难群众数量占总救助人数的50%,救助总金额87.3万…………这组数据的背后,是宁化县人民检察院将司法责任和推动社会治理责任深度融合的真实写照。

近年来,该院在做好国家司法救助“产品”的基础上,深入落实“回头看”机制,提供以人为本理念的“售后服务”,切实解决被救助人的实际生活困难,持续擦亮国家司法救助品牌。

做群众小帮手

“检察官,听了你的建议后,我详细了解过了,之前我说的那家所谓的医院是骗人的,幸亏有你的提醒,否则我们家大半年的辛苦钱就要打水漂了。真是没想到相隔这么远,检察官还关心着我女儿,感谢你们。”不久前,一通来自的电贵州省的电话让检察官杨水莲悬着的心落了地。

致电的这位群众系一名未成年被救助人的母亲,因被救助人患有“精神发育迟滞”,家庭经济困难,受到犯罪侵害后加害人无力赔偿,宁化县检察院发现该情况后,及时向其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帮助被救助人和其家庭渡过难关。之后,被救助人随父母回到距离宁化一千多公里的原籍所在地,但路途距离不会阻挡心的距离,杨水莲始终坚持回访,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被救助人母亲了解被救助人的情况和救助效果。

2024年3月,杨水莲在回访谈话过程中了解到,其母亲为治好女儿的语言障碍,欲将女儿送到网上的一家“医院”进行治疗。“医生”告诉她,只要花费两万元左右的治疗费用,就能在短时间内打开其女儿的“语言开关”,并伴有“醒脑开窍”的效果。杨水莲当即向其询问该机构的信息和沟通过程,提醒其解开“钱袋子”前一定要详细了解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等,并建议其到公立医院就诊。

几天后,被救助人母亲打来电话,于是发生了开头的一幕。

当群众暖心人

“检察官,你们一定要再帮帮我,如果不能恢复低保,我们家生活就没有保障了。”2022年8月,当检察官对贫困户张某进行实地回访时,张某紧紧拉着检察官的手,走投无路道。

原来,2020年12月,宁化县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起事故造成张某I级伤残、肢体残疾二级,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基本无法自理,需要专人陪护。由于加害人无力进行足额赔付且赔偿差额较大,同时赔偿金已全部用于手术治疗及护理康复,后续治疗康复仍需花费大量费用,张某家庭遂被列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宁化县检察院了解情况后,当即全方位、多维度对其进行救助:一方面积极履职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并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对张某进行联合救助;另一方面联系乡村振兴部门,推动对张某进行产业支持,针对其家庭劳动力缺乏的情况,建议进行家禽养殖,帮助其家庭实现创收,让张某和父母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然而,当张某因借外债进行康复治疗,造成银行流水高于低保标准、导致低保被取消时,遂出现了开头一幕。被检察官安抚完情绪后的张某表示自己仍要进行康复治疗,家庭收入不足以支撑治疗和生活费用,希望能申请恢复低保。

检察官当即就张某遇到的困难走访相关职能部门,移送贫困识别线索。相关职能部门经审查,认为张某家庭符合申请条件,遂恢复了低保待遇,让张某一家三口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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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群众当亲人

“检察官姐姐,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我找到了实习公司,能养活自己了,谢谢你们这么多年对我的关心,我要努力工作,有能力后也帮助有需要的人。”2023年,电话另一头的被救助人罗某语气轻快道。

2018年7月,被救助人罗某的父亲丧生于交通事故,因肇事方因家境困难无力赔偿,主要劳动力的过世让罗某全家陷入困境,仅靠其母亲在外打工维系生活。

宁化县检察院了解情况后,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通过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资金监管机制,确保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同时,探索第三方代管和分期使用模式,协调未成年人当事人及其家属与所在镇政府签订《司法救助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使用救助金,确保救助金用于被救助人的生活与学习。

多年来,宁化县检察院立足“解远忧”,将回访工作贯穿罗某成长全过程,多次和罗某所在学校进行联合回访,与学校成立帮扶小组,针对罗某的学习、生活及心理等情况开展座谈交流,建议学校安排老师和同学与罗某“结对子”,引导罗某学习、生活走向正轨。

“罗某经常会和我通电话,和我聊她生活和学习上的事,如今她的生活日渐转好,也表达了‘赠人玫瑰、手留余香’的愿景,我想这就是我们检察履职做好司法救助工作最大的动力。”承办检察官杨水莲如是说。

下一步,宁化县检察院将继续树牢“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司法救助理念,坚持能动履职,加强跟踪回访和心理辅导,注重司法救助的延伸,帮助因案陷入困境的被救助人真正走出困境,用心用情为困难群众撑起“暖心伞”。

(曾勇 裴秀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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