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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法条“沉睡” ————福州市检察院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落地见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1日讯 5月6日,家住福州市马尾区的江某某在医院醒来,其70岁的老母亲握着检察官的双手不停地感谢,她说是检察官给了儿子第二次生命。 2023年2月,江某某因琐事被人刺伤达重伤二级。马尾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该案期间,发现江某某术后出院两个月有余,仍仅能食用流食。秉着多问一句、多想一层、多做一些“三多”能动履职理念,检察官细心询问“这是怎么回事?”江某某泪水顿时决堤而出,哭着说:“检察官,我被人捅成重伤,没钱治疗,怎么办?” 经调查核实,江某某靠打零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案发后,其因重伤无工作能力,住院治疗已花费医疗费10多万元,家中尚有一名70多岁母亲需要赡养,而本案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江某某担心后续治疗会给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一直未进行术后创面清创修复治疗,导致术后恢复不佳。 经福州市检察院和马尾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江某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提请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合申请发放13万元救助金为其家庭渡过眼前难关外,还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下简称“医保先行支付”)机制,携手医保部门为江某某争取到医疗费用先行支付金3.3万余元。后续也将分阶段,根据诊疗情况,分批先行支付医疗费,力求让江先生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什么是“医保先行支付”制度?福州市检察机关是怎么推动该制度落地落实?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保证受到损害的参保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 “但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受害人的部分医疗费已经由医保基金支付,却又向侵权人追索医疗费,或者医保经办机构在垫付费用后,由于难以知晓侵权人等原因,追偿权无法得到有效行使,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因此较为谨慎启动该制度。”福州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经办检察官介绍。 据统计,2019年至2021年3年间,我省检察机关办理了700多件国家司法救助案,然而司法救助金只可解燃眉之急,无法根本上解决长期治疗所需的高额费用。回访过程中,多数刑事被害人不知道有“医保先行支付”,医疗机构也未曾引导其启动先行支付。 为了不让法条“沉睡”,切实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经过充分的协商沟通,2023年3月17日,在省检察院帮助指导下,福州市检察院联合市医保局印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司法救助与医疗救助对接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从发现线索、互通情况、提供证明、协助审核、支持追偿等环节,明确适用原则和范围,确保先行支付规范有序。这标志着“医保先行支付”机制在全市更大范围内的实体化运行。 为了有效保证“医保先行支付”资金安全,福州市检察机关通过数据碰撞和实地调查核实等多种手段,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先行支付资格,代替被害人个人向医保部门提供先行支付所需的审核材料,既增强真实度和可信度,提升医保部门审核甄别能力,有效防止“骗保”行为,又减轻了案件被害人负累,加快审批进度,让病情危急的困难群众能得到及时救治。 福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林诚介绍:“通过检察实践和医保部门共同努力,促成建立医保先行支付与司法救助相融合的常态化机制,为被害人解决长期就医难题。今后,将有更多同江某某一样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被害人得到实际救助,切实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为提升市域治理水平贡献检察力量,也充分体现我市检察机关司法为民、为党分忧的责任担当。” 目前,福州市检察机关据此探索建立的“司法救助+医保先行支付”涉人身伤害刑事案件被害人多元帮扶检医协作机制经验做法先后被最高检、省检察院推广。 (本报记者 庄然 本报特约记者 罗金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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