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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我在公司上班期间,因为跟同事开玩笑,被他踢倒重重摔在地上,后来经医院诊断左手骨折。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解答】 李葆明(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先生,您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您这种伤害事故虽然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但其发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原因,也并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属于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所以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邱玉香 李晓兰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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