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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5日讯 日前,由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漳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22年年底,朱某与“二哥”(另案处理)吃饭时,约定以1000元运费雇佣朱某送货到江苏。当天朱某载着一车假烟从广东出发,途中因车子出故障停在漳平高速某服务区内,被漳平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朱某所运输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货值34万余元。次日朱某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岂料取保期间,朱某再次驾车运送假烟,途中被浙江省某烟草专卖局查获。 今年3月25日,漳平市公安局以朱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向漳平市检察院移送起诉。经查,该院发现朱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仍然予以帮助运输、销售,金额达3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朱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陈军 凌丽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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