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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7日讯 近日,由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康某东及李某犯盗窃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康某东、李某多次在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坎市镇、湖雷镇等地盗窃摩托车。他们一人负责推摩托车,一人负责望风,将盗窃来的摩托车以每辆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至摩托车店、废品店。至案发,康某东、李某合伙6次共盗得七辆摩托车;另康某东单独在抚市镇盗窃一辆摩托车。经永定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被告人康某东及李某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为3700元。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康某东、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廖翠华 吕雪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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