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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1日讯 明知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而雇人采伐自家林木,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周宁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 2020年4月间,祝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让周某帮忙砍伐其位于某处山场的林木并出售,周某同意了祝某的请求后,于2020年8月按照祝某的指示砍伐某处山场的林木,在将林木搬运至山下时被发现。经鉴定,被滥伐林木数量为203株,蓄积量为41.1656立方米。2021年1月6日,周某被传唤到案;2021年1月14日,祝某到周宁县公安局投案。二被告人均承诺进行生态修复。 周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祝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量达41.165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表现等,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祝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李新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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