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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2日讯 为赚取高额利润,无证经营烟花爆竹零售,最终自食苦果。近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勤被永定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据了解,李某勤在龙岩市永定区湖坑镇经营一家百货店,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5日始,陆续向永定某日杂公司员工林某购买烟花爆竹,存放于店内二楼及永定区湖坑镇沿河西路的仓库,在其店内零售。经查,2023年6月5日至2024年6月4日,李某勤一共向林某购买了121015元的烟花爆竹,非法获利三、四千元。2024年1月30日,民警在李某勤的百货店及仓库中扣押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经龙岩市永定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扣押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0843元。 检察机关提醒: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我国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储存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经营制度,私自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违规违法,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如需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可到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正规经营的商户应严格按《烟花爆竹购销存储管理制度》实施。广大群众切莫贪一时之利,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当儿戏。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廖翠华 吕雪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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