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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4日讯 日前,泰宁县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被告人严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今年2月,严某某与家人相约到泰宁上青乡里村的庙里祈福,因家人先行出发,严某某在家吃完饭、喝完酒后,驾驶着电动二轮摩托车出发。沿泰宁县杉城镇左圣路行驶至水车广场路段时,被附近执勤民警拦住。执勤民警发现严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带严某某到泰宁县总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案发时严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41mg/100ml。 检察机关认为,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因被告人严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廖素丹 杨明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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