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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9日讯 近日,经建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翁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9年2月16日,翁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东游镇党口村往该镇党城村方向行驶,在途经528国道路段时碰撞行人苏某某,造成翁某某、苏某某受伤以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翁某某驾车返回家中,而苏某某直到次日才被群众发现,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同年3月31日死亡。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3年10月7日将翁某某抓获。 2023年12月11日,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翁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是驾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张家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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