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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3日讯 近日,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销售假冒“南孚”电池刑事案件,被告人蔡某宣、郭某强、杜某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 2022年10月初,蔡某宣、郭某强在某买菜平台经营“宏腾万里百货”店销售日用百货,按某买菜平台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正品“南孚”电池,发现亏损。2022年11月起,为牟利和获得平台流量,蔡某宣、郭某强明知是假冒“南孚”电池的情况下,共谋由蔡某宣负责联系河南新乡上家购进假冒5号、7号“南孚”电池,并联系某买菜平台确认需要预售的数量及价格,供货给某买菜平台进行销售。郭某强负责出资并雇佣杜某健负责将上家寄件至福清某物流点的假冒“南孚”电池,进行提货、送货,制作供货单与平台客服核对实际供货量,将核对后的供货单拍照发至某买莱福州仓工作群、云尚福建库存提报工作群。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实际销售假冒“南孚”电池共计63232卡(每卡8粒),销售金额共计66.3936万元,获利共计12万余元。 延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宣、郭某强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杜某健帮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66.3936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曾兴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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