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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4日讯 日前,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昆、杨某仁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3年4月,杨某昆通过聊天软件向“叶帆”(身份不明)借钱,对方要求搭建拨打诈骗电话平台,并以每小时110元雇佣杨某昆。杨某昆按照指示购买手机、音频线等设备在云霄县搭建平台,帮助诈骗分子转拨被害人电话。4月18日,杨某仁开车载着搭建拨打诈骗电话平台的杨某昆移动作案,其间漳平市一名被害人接到其搭建平台转拨的电话,被骗109万余元。经查,杨某昆搭建拨打诈骗电话平台使用手机卡77张,关联案件6起,非法获利1万元。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昆、杨某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和帮助,涉案金额分别为151万余元、109万余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漳平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谢虹 凌丽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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