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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0日讯 近日,经上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查,王某旺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提供手机银行密码、人脸识别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至案发前,王某旺提供的银行卡共计流入诈骗资金7万多元。 上杭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旺为获取不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在接收犯罪所得情况下仍帮助转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谢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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