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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0日讯 近日,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该公司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5年不等。 据介绍,福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成立。2018年至2021年1月,该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决定销售“大吨小标”(大吨位的车辆合格证标注为小吨位)车辆。至2021年期间,共计销售“大吨小标”车辆287辆,涉案金额达4000多万元。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涉案的285辆车辆在受鉴状态下均不符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相关规定,车辆质量不合格,上路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焦莉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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