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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化解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理多角度开展调解,促成被告当庭支付全部款项42000元,原告当即申请撤回起诉。 兰某与陈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兰某、陈某及周某于2014年7月签署了福州某门窗项目合作协议书,三方约定出资情况及份额比例,兰某出资120000元,占20%的份额。第二天,陈某出具收条一张,写明已收到兰某出资款120000元,兰某已履行出资义务。2017年,兰某与陈某分手,经双方协商,陈某同意收购并陆续支付了兰某在该门窗项目的股份份额120000元。2018年3月,陈某又向兰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其仍欠兰某投资款170000元。后陈某陆续向兰某支付了135000元。2023年11月,兰某以陈某仍有45000元合伙份额转让款未支付为由,将其诉至宁化法院。 庭审过程中,兰某表示陈某与其约定的合伙份额转让款为300000元。陈某当即否认,表示是由于考虑到双方为前男女朋友关系,所以愿意提高价格作为补偿,同时若按照欠条约定,其最多也只需要支付35000元而非45000元。因双方就合伙份额转让款数额争论不下,承办法官决定开启“背对背”调解,结合法理与情理,耐心细致做双方思想工作。 经不断沟通,释法析理,双方的分歧逐步缩小,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陈某当场向兰某转账支付转让款42000元,兰某向法院申请撤诉,这对昔日恋人的合伙合同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林丽梅 张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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