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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6日讯 骨灰是逝者亲属祭奠亡人、情感哀思的寄托,而七旬老汉林某甲却故意将他人骨灰缸砸碎以泄私愤。 近日,武平县检察院对林某甲以涉嫌故意侮辱骨灰罪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林某甲认为林某乙妻子的骨灰临时安放地点影响其空墓地的风水,为泄私愤,林某甲遂用木棍将骨灰缸砸碎,还把缸内的骨灰罐丢弃至他处。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林某乙及其家人对死者的虔敬情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引起较大的民愤。 考虑到林某甲年过古稀,又有自首、认罪认罚、与林某乙达成谅解协议、赔偿损失一万元等情节,该县法院对林某甲以犯侮辱骨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检察官提醒: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自然人在去世后,其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也会消失,但在法律上并不代表他人可以随意处置死者尸体、尸骨、骨灰。人的尸体、尸骨、骨灰其实体现了一种社会关系,对死者尸体的尊重也是对死者家属的尊重,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伤害了死者家属的情感,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序良俗。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坚决抵制社会陋习,远离违法犯罪行为。 (潘桥秀 刘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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