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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的形状》 张曦 著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这是一场古代中国思想世界的大戏,一个中国文明先贤“集大成者”的求道故事。《观念的形状————文物里的中国哲学》,放在我书桌上很久了。我的阅读很慢。我想用朱子所说的读书法:“须是今日去了一重,又见得一重,明日又去了一重,又见得一重,去尽皮方见肉,去尽肉方见骨,去尽骨方见髓”,来体会这些历史深处的,这长达30多个世纪的一个一个、一幅一幅的场景,先贤们的哲学思想在旋转、跳跃,舒展、飞翔、落下、枯萎、消融,像一片片叶,一滴滴雨。我想从中体认那些消逝的,但已融入这片土地的“天”与“人”的关系,体会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发和缘由。在此,我是用一种买椟还珠的读法,只和你谈其中的两个关键词:顺生和横议。 所谓顺生,是指顺着天命所定的活下去就是合理的生活道路,即“天人合一”。我最早注意到中国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是因为读了贞尧仔老师的著作《寻求平衡》。作者在此书中谈到人与自然和社会融为一体,人“合”向天,找到自己的天性,找到人的本性,找到天命的一种修养方式。 《观念的形状————文物里的中国哲学》提出“天命”这一命题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进而通过“周人灭商”,中国上古历史上最为重大的事件,揭示了“天命”的产生。主要概括如下: 商朝是神权文化的一个代表。从甲骨卜辞记载看,商人的神灵世界有三层结构,一是天神,其中至高的称为帝。掌管日月星辰、风雷电雨、冰霜雪露等一切自然现象。第二层是地示,主要是一些精灵般的存在,游荡在山川林泽、四方百物中。第三是人鬼,也是故去的祖先。商王非常虔诚,可以说大事小事无时不卜,从自己为什么牙疼,到关乎国家安全的祀戎大事都要问一问上天。 如此虔诚的王朝,他们为什么会灭亡呢?所以周初的统治者开始思考,他们得到天下靠的是什么?书中的“西周大盂鼎及226字的铭文拓片”反复诉说着一个根植于秘密之上的新观念,那就是“天命靡常”。天命不仅可能“靡常”,而且必须“靡常”。如果你的统治仅仅依靠天命的话,那么它是不确定的。“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皇天并不会偏袒某一个族的人,不会永远支持夏朝,也不会永远支持商族,他只支持有德之人。 周朝提出来了一个新的德的概念,一个部落或者说一个王朝的统治者要有德,以他的德来配合天命。这个德的内涵是什么?实际上德字在商朝,我们在甲骨文里面就已经能看到。但是周朝的德和商朝的德相比有什么不同?北京大学武树臣教授在《寻找最初的德》这篇文章里进行了考证。他认为周朝的德字比商朝的德字多了一个“心”字底。《左传》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这个“心”代表着百姓。统治者要照顾到百姓们的利益,所以周朝统治者提出“以德配天”、“敬德保民”,要保护万民,爱惜民力,进而创设了影响深远的繁复“礼乐制度”。这些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就是要对百姓慎重的使用刑法,要“明德慎罚”。周朝在提出来“明德慎法”思想的同时,还提出“形兹无赦,小人难保”的观点。中国古代提倡德,但不等于就否定法律或者刑的作用。 明德慎罚思想产生之后就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之源,对后世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之后,汉朝提出来“德主刑辅”思想,而唐朝更是把“德理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一准乎礼”作为制定法律的一个首要原则。可以说“德”的观念,明德慎罚思想提出来之后,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正统思想的一个最主要内涵。从西周之后,统治者把注意力从天上的神灵转移到了世俗的人间,中国古代法律也从神权法逐渐走向了世俗法。 这是由“顺生”而引发的联想与思考。而横议,出自《孟子》,意思是人看到了什么,能说也该说,且自己想清楚了,就要说出来。《观念的形状————文物里的中国哲学》讲叙了72件文物身上隐隐闪烁着的求道故事。那些伟大的求道者通过广泛的讨论和辩论,推动了思想和知识的进步,他们热切希望传递给后世的最后道理是:要在大写的“天”中,成就个体之“人”充满人性的一生。作者写道: 古代中国哲学,对“人是什么”有不一样的见解。人,作为一种依赖性动物,曾生活于一个黏糊糊的人伦世界。他曾作为父母兄弟存在,作为社会角色存在,在这些关系性而非原子式的存在方式中,获得他的义务,付出他的辛劳,施予他的牺牲。这是中国古代哲学对人性生活的根本看法。 从父子人伦这种每个人都能体会到的最原始、最日常的感受出发,把普天之下的每一个生灵,都当作自己的父母兄弟和姐妹,站在至公无私的天理上,用一颗至诚的仁心去对待他们,这是古代中国的往圣先贤留给后人最重要的思想遗产。10世纪前,张载将这番道理概括为四个字:“民胞物与”。就是说:所有人都是我的同胞,所有的物都是我的同类。这是一种非常宏大的哲学思想,在古代法律思想中也有非常突出的表现。 先秦思想家慎到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人伦道德抑或自然道德,都不过是人心的外化;要维护这些道德,就得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或者说,只有根据这些道德要求来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制度,才能符合人心、激发良知,才是良法;反之则不然。中华法系的演变发展,正体现了这样的思维逻辑和实践逻辑。 立法者首先要有“民胞物与”“长安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的道义情怀和公平正义的信念,把“人民的福祉视为最高法律”,敢“为市井小民写心声”。执法者要“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惩罚一个人的过错时,不应该因为他的身份是大臣,就有所偏袒,就不惩罚他了。在赏赐好的行为的时候也不应当因为一个人是普通百姓,而对他有所轻慢,所以法律要一视同仁,要客观公正。 如此,在道德和信仰的铺垫之下,法律将作为“上层建筑”进行完善的顶层化设计,在吸收人文理念的同时,为二者提供强力的支持和保障。整个社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了制度和精神层面的反思与警示,道德水平将显著提升,最终必将通向个人的幸福人生,进而助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不竭的动力支持。 (黄丽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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