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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1日讯 日前,由上杭县检察院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被告人傅某富,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查,傅某富1964年出生,23岁时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6年,傅某富3次伙同他人通过事先商议策划,后在闽北地区搭乘前往广州、深圳等地的长途卧铺客车,在客车行驶至上杭县南阳镇矶头路段时,分工合作,使用砂枪、杀猪刀等作案工具对车上乘客实施抢劫,抢走人民币共计7.8万余元及金戒指、传呼机、手表、手提电话等物品,并造成多名乘客受伤。案发后,其余6名同伙均先后落网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死刑不等的刑罚,而傅某富负罪潜逃,隐姓埋名生活26年,于2022年11月4日被抓获归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傅某富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劫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傅某富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恶劣影响依然存在,确有追诉必要,决定对傅某富涉嫌抢劫罪核准追诉。该案经龙岩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该死缓判决。 (吴红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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