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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11:03:24

高速公路“醉驾” 拘役并处罚金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2日讯 日前,经泰宁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泰宁县法院审理认定廖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据悉,2023年12月9日晚,廖某某与朋友在某酒吧喝酒后,驾驶小轿车从邵武收费站上高速前往泰宁,行驶至蒲武高速泰宁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6mg/100ml, 执勤民警发现廖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带廖某某到泰宁县总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事发时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0.48mg/100ml。

泰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廖某某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对其依法提起公诉。经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廖素丹 叶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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