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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2日讯 “渔网”触“法网”,男子禁渔期出海收购非法来源渔获物。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处被告人汤某枝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4月,被告人汤某枝向他人租赁一艘捕捞辅助船用于收购渔获物。同年6月,被告人汤某枝明知系禁渔期禁止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仍招募9名船员并携带5万元现金,驾驶船舶,从福鼎码头出发,出海收购渔获物。期间,被告人汤某枝以4.6万元价格陆续向在该海域非法捕捞作业的5艘捕捞渔船收购饵料鱼、杂鱼、鱿鱼等渔获物。后返回码头准备卸货时被查获。经检测,辅助船查扣的船载水产品共计53616.745千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枝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驾船前往禁渔区内,向现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人员收购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其犯罪情节及主动履行海洋生态修复义务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廖梦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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