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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种植黄桃挖穴时,不慎损坏养殖场部分养殖池,村委会和村民起纠纷。上杭县人民法院法官释法析理止纷争———— “地里的事情地里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7日讯 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涉乡村旅游发展损害赔偿纠纷,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各方共赢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植树挖穴 操作不慎闯祸 湖洋镇上罗村系上杭县较为偏僻的行政村,村财收入少。为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推进乡村振兴,2023年3月,该村成立福建上杭上罗乡村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罗乡村旅游发展公司),引种黄桃种植。然而,该公司在种植黄桃挖穴时,因工人现场操作挖掘机失误,将村民汤某某石蛙养殖场的部分养殖池损坏,汤某某获知后从厦门赶回村里阻止挖掘种植,并主张损害赔偿。 因数次协调未果,汤某某于今年2月起诉至上杭法院,要求上罗乡村旅游发展公司和村委会共同赔偿养殖场损失8万多元。 耐心调解 乡邻不伤和气 受理该案后,上杭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此案关乎乡村种植产业和旅游发展,应避免矛盾激化。 “地里的事情地里调!”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电话联系沟通,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针对现场损坏情况,组织双方到现场实地察看。一方面,结合汤某某多年未再养殖石蛙现状,引导其适当降低赔偿请求;另一方面,向上罗乡村旅游发展公司释法析理,对汤某某的损失给予合理赔偿。 “你这个养殖场已经多年没有养石蛙了,基本处于废弃状态。现在正是村委发展经济、壮大村财、实现村民致富的时候。村里的财政好了,大家的分红才会多。黄桃种植讲究时机,错过就很难弥补了,适当降低赔偿款,纠纷解决了,你也好回厦门上班呀!”调解中,承办法官一方面劝汤某某降低赔偿要求,另一方面也向旅游发展公司释法析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汤某某有权要求你们赔偿损失或让你们恢复原状。大家在村里抬头不见低头见,早点解决纠纷早点开始种植,既不耽误种植时机,也不伤了乡邻和气。” 经过承办法官法理情耐心调解,汤某某自愿放弃了部分赔偿要求,与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公约数”,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丘兰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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