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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6日讯 近日,清流县检察院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对农业生鲜销售企业、个体经营户进行实地摸排,发现3家使用“生鲜灯”的经营主体存在在肉品、果蔬销售平台上方安装“生鲜灯”,导致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情况,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 针对相关职能部门怠于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了消费者对食品新鲜程度可能产生错误的认知,该院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磋商,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违规使用“生鲜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整改。 磋商会议结束后,相关行政部门针对“生鲜灯”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并开展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46人次,检查农贸市场9个,对县域范围内58家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进行检查,并发出责令销售主体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发出《关于禁止食用“生鲜灯”的告知书》100余份。 目前,相关经营主体均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黄晓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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