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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的“兼职” 骗子的“帮凶” 莆田荔城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7日讯 近日,莆田荔城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2名被告人利用“手机口”业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2023年10月,徐某某从同工地的工友口中得知有一份打语音的兼职,全程只需要拿着2部手机,不用讲话、保持安静,就可以获得每小时150元的工资。虽然徐某某从短视频平台上得知这样可能是在帮助诈骗分子实施诈骗,但由于工作内容轻松、报酬较高,徐某某仍抱着侥幸心理添加了上线人员(另案处理)的联系方式。 根据上线人员的要求,徐某某为其提供“手机口”帮助,即持有两部手机,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上线人员,另一部手机拨打上线指定的电话号码,两部手机同时打开扬声器进行语音中转,使得双方可以直接通话。之后,由上线人员通过冒充短视频平台客服送礼等方式诱骗受害人添加微信好友,以便进一步实施诈骗行为。在尝到甜头后,徐某某还邀请朋友范某某和自己一起做这份“兼职”,以同样的方式赚取“工资”。其中,徐某某非法获利16515元,范某某非法获利13290元。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范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通讯帮助,徐某某违法所得共计16515元,范某某违法所得共计13290元,均系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依法均可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然通过架设呼转设备、提供手机卡等方式为诈骗团伙提供通讯帮助,就是在“知法犯法”,无论是否获得报酬,这些行为都涉嫌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日常生活中,面对“天上掉馅饼”的虚假信息,一定要擦亮双眼,保持清醒头脑,切勿因蝇头小利的诱惑而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及银行卡,更不要为诈骗分子架设“手机口”,沦为诈骗团伙的“帮凶”。 (陈静 陈琦 林彦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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