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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4日讯 近日,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今年2月24日晚上,刘某在朋友余某家中喝酒,醉酒后,未取得驾驶证的刘某独自驾驶无牌摩托车,往漳平城区方向行驶。途经某加油站时,刘某将摩托车停放在加油机旁,早无意识的他既不加油也不离开,工作员工无奈之下报警求助。漳平市公安局民警赶到后,将其带至漳平市总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52mg/100ml。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4.52mg/100ml,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漳平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刘诗嘉 苏锡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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