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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引纠纷,永泰法院法官在面对面沟通中找到突破口—— 情理法交融 干戈化玉帛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5日讯 房屋装修作业中,有订单而无书面合同的情形普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明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近日,永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装修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得到快速化解。 房屋装修 玻璃扶手迟迟未装 2022年12月,汪某将房屋装修中的楼梯建造、玻璃扶手及部分石材安装工程交由某石材商行完成。汪某与某石材商行员工朱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确定了承揽内容。双方约定承揽合同总价格为3.25万元,朱某向汪某发送《商品订货单》,订货单载明所需材料、型号规格、定金、分期付款等内容。此后,某石材商行依约完成楼梯建造及部分石材安装工程,汪某陆续支付了3.05万元,尾款2000元尚未支付。然而自2023年3月起,某石材商行以各种理由拖延楼梯玻璃扶手的安装工期,后汪某发现某石材商行在建造楼梯时未预埋钢槽,导致无法继续安装玻璃扶手。 在双方沟通协商后,某石材商行承诺将拆除楼梯重新施工,由于缺乏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和约束,某石材商行迟迟未履行承诺内容。今年5月10日,汪某将某石材商行、某运营公司起诉至永泰法院,要求解除与某石材商行的《商品订货单》,无需再支付尾款2000元,并要求某石材商行返还货款1.1万元、支付赔偿款5000元,某运营公司作为某石材商行经营场所的运营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息诉止争 限期返还装修款项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经过仔细分析研判,认为该案承揽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商品订货单》也未载明具体承揽部分的相应价格,仅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诉争金额还有待确定。为达到息诉止争的社会效果,推动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由于原告对被告长时间拖延工期颇为不满,且双方对案涉金额有较大争议,前期调解工作并不顺利。为打破调解僵局,承办法官当即决定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希望在面对面沟通过程中寻找到突破口。 “某运营公司作为商场运营方,不是承揽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对租赁商场的商铺因自行经营产生的纠纷承担责任…………”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定作人的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调解现场,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各方诉求,先是从“情”出发,建议双方平心静气,换位思考,积极疏导当事人不良情绪;再由“理”入手,通过计算评估双方为此付出的金钱、时间、精力等有形和无形成本,摆事实、讲道理,劝解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最后以“法”为落脚点,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紧抓争议焦点,分析症结所在,逐渐化解双方内心隔阂。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汪某自愿放弃对某运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与某石材商行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某石材商行限期一次性返还汪某款项9000元。至此,该起承揽合同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黄美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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