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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 16:34:44

小口角致人轻伤 故意伤害被拘役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5日讯 日前,经泰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姚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泰宁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

姚某与肖某在泰宁某饭店门前发生口角,争执中,姚某踹向肖某右侧肋骨处,后肖某被朋友送至泰宁县总医院救治。经鉴定,肖某右侧第4-6前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经协商,姚某赔偿肖某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泰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故对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廖素丹 叶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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