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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9日讯 总有驾驶人认为晚上喝酒,第二天就可以正常驾车上路,殊不知,睡醒不等于酒醒。近日,经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5日、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5月12日晚,郑某旺与好友在漳平某KTV喝酒,并于次日凌晨2时醉倒在包厢。5月13日6时许,为送孩子上学,郑某旺打车回家后,开车载着孩子和好友前往漳平市溪南镇,途经漳平南高速路口时撞上路边围栏。经鉴定,郑某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84mg/100ml。 经查,郑某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情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陈卓 凌丽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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