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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6日讯 男子为办贷款,提供对公账户,不想成为电诈“工具人”。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被告人赵某磊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11月,赵某磊为办理贷款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在明知对方人员可能将对公账户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听从对方安排到内蒙古配合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变更手续,之后提供名下公司的对公账户交由对方操作,对方对其路费、吃住费用共计6250元进行报销。经查,其名下的账户转入资金共计4906842元,其中有2612743.83元资金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廖梦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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