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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3日讯 日前,由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查,2021年3月,刘某某明知他人欲使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资金“跑分”,为了牟利,仍以4500元的价格向许某甲(已判决)收购许某乙(已判决)名下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及U盾、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等配套材料,后以6000元的价格转售给上家用于“跑分”。涉案银行卡案发期间单向流入资金达1098万余元,其中接收张某某名下一级涉案卡内流入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转账资金共计7万元。 (陈静 陈琦 黄燕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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