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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5日讯 收到法院执行局送达的《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黄某向长汀某银行借款2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未依约还本付息。经长汀法院审理判决,黄某应向银行返还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未履行还款义务。长汀法院根据银行的执行申请,向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相关义务。 执行期间,法院发现黄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小型普通客车1辆,并于2023年4月向黄某送达《执行裁定书》《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要求黄某将其名下车辆交付法院执行,但黄某在收到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车辆,亦未履行还款义务。同年5月,法院对黄某作出罚款 500元的决定,并向黄某送达《罚款决定书》《拒执犯罪线索预移送刑事侦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黄某逾期仍未履行。 法院审理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长汀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黄某对法院作出的《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置若罔闻,拒不交付车辆,致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起诉之前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最终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法官说法 车辆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应将车辆交付法院处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名下的车辆已经转让或质押给他人,无法交出,应在收到《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后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由人民法院审查真实性。在收到人民法院《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后,不予理睬、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侵害司法的权威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刘小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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