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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法治在线9月6日讯 “我向菩萨‘借’点钱,菩萨跟我比ok?”这样的话语从网络段子变为现实,着实让人惊讶。然而,“菩萨钱”绝不能乱“借”。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寺庙等宗教场所的财物通常有其特定的管理规定和用途。乱“借”菩萨钱的行为可能涉嫌盗窃或侵占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近日,闽侯检察院向闽侯法院提起了一起关于盗窃寺庙功德箱内“香火钱”的刑事案件的公诉。 犯罪嫌疑人孙某、喻某因无稳定收入,生活拮据,看到某地寺庙人来人往,有不少人向功德箱里捐赠“香火钱”,而寺庙内无专人看管功德箱,便打起了“香火钱”的主意。2022年4月,孙某、喻某到寺庙实施盗窃,孙某进入寺庙后假意跪拜,趁四周无人之时秘密窃取功德箱内的“香火钱”,喻某则负责在门口吹哨望风,二人先后三次共偷得功德箱内现金146元。寺庙的管理人员在清点时发现功德箱里的“香火钱”不翼而飞,随即报警。孙某、喻某听到风声后开启了逃亡生活。2023年,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孙某得知后,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闽侯县检察院以孙某、喻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闽侯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二人均在前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故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喻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责令二人退赔寺庙损失。 闽侯县检察院提醒大家:盗窃罪的界定明确了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性质。在本案中,寺庙功德箱里的钱财有着特定的用途和归属,是公民的善款,归寺庙所有。被告人虽然盗窃金额仅为146元,但连续三次盗窃的行为符合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盗窃罪。这一案例深刻地警示着人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绝非一句空洞的话语。财富的获取应当通过诚实劳动,依靠自身的努力和付出。任何心存侥幸,试图通过小偷小摸来获取财富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林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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