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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30日讯 近日,浦城县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经查,蔡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刷视频时获取了赚快钱的信息,其通过该平台私信与上线取得联 系,在明知上线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3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 用并帮忙存取。2023年1月至7月期间,上线通过其银行卡转入流水金额达157万元、涉诈 2.09万元,蔡某共计获利1.32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蔡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蔡某有坦白情节,积 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浦城县法院依法判处蔡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张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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