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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6:25:22

文明“驶”者 与“法”同行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一瞬间,一个小小的举动,就可能避免一场惨剧的发生。12月2日是第13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为“文明交通 携手共创”。本期普法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类型一:酒驾醉驾

案例一

酒后驾车出事故 危险驾驶获刑罚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郑卓

亲朋相聚开怀畅饮,举杯的同时别忘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近日,顺昌县人民法院邀请县税务局2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案情回顾

今年10月1日晚,兰某征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顺昌县大干镇大干桥头往顺昌城关方向行驶,车辆行驶时,与蓝某华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兰某征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民警对其抽取血样作进一步鉴定,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4.3mg/100ml,属醉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征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兰某征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对兰某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4日,并处罚金68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甚至造成家破人亡的悲剧,给亲人带来无尽的痛苦和悔恨。

案例二

放任他人酒后驾驶 二人同“醉”亦同“罪”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张雪楠 陈子凡

酒后不开车已成为大家的共识。然而,在进行自我约束的同时,也不能放任他人酒后驾驶,否则很有可能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日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车主明知道驾驶员饮酒仍放任、同意其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最终与驾驶员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5日晚,包某及其女友驾驶小型轿车到李某位于晋江的烧烤摊,与李某等人喝酒。次日1时许,李某不顾包某及其女友的劝阻,强行驾驶轿车,包某在劝阻未果后放任李某驾驶车辆,并与女友坐于该车后排为李某指路。途中,李某因操作不当,碰撞到路边石墩后停车,造成车辆及石墩受损的交通事故。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包某明知他人醉酒,仍为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其他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包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2)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驾驶的行为。

因此,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不局限于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车主或相关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然将车交由其驾驶或者教唆、指使其驾驶,只要驾驶员达到醉驾的标准,相关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法官提醒

大家既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也要注意不对他人强行劝酒。同时,车主应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将车辆出借给醉酒人员,更不应指使、胁迫醉酒人驾驶机动车,若遇醉酒人强行开车,作为车主应及时劝阻,在必要时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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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二:分心驾驶

骑车路上看手机 一心二用酿事故

□本报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肖睿

“有人CALL我,我接下电话”“停车太麻烦,边骑边看”…………生活中,总能看到许多人边骑电动车边玩手机这种“分心驾驶”的交通陋习,已严重影响到交通安全。日前,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布了多起因分心驾驶而受到处罚的案例。

案情回顾

今年11月1日0时08分许,陈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从尤溪县丽景花园往尤溪县消防大队方向行驶,行经环城路某路段时,因玩手机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以致碰撞由陈某文临时停靠于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陈某某受伤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

今年10月18日21时05分许,张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尤溪一中公交站路段时,因拨打电话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与苏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双方驾驶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

今年10月6日19时06分许,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尤溪县西城镇城西大道气象局公交站门前路段时,因玩手机未认真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与由韩某某驾驶的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付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

民警释法

经调查,以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均是当事人骑行车辆时低头看手机开启“盲驾”状态,进而忽略了对路面的观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开车需注意,莫做低头族。分心驾驶会影响驾驶人对车辆速度、车辆方向的操控,导致采取紧急制动的反应时间延长,出现偏离车道、速度失控、闯红灯等情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一定要集中注意力,不做与开车无关的事情。

类型三:三轮车载人

三轮车当“万能车” 违规载客“驶”不得

□本报记者 陈静

对于短途轻量货物运输工作,三轮车是不可或缺的好帮手。然而,有不少人把三轮车当“万能车”,当货车载货,当客车顺路拉个人,殊不知,这种行为违规又危险。近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发布两起案例。

案情回顾

11月5日下午,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龙桥中队在开展日常视频巡查时,发现一辆涉嫌违法载人的无牌轻便三轮摩托车,立即对该车辆进行追踪并上门查处。

经查,该车驾驶人潘某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且违法搭载3人。民警对驾乘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对驾驶人潘某朋无证、无牌、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00元。

无独有偶。11月7日下午,该中队发现一辆涉嫌违法载人的无牌轻便三轮摩托车。经查,该车驾驶人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且违法搭载3人。民警对驾乘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对驾驶人陈某无证、无牌、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00元。

民警释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以及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无证、无牌驾驶三轮车,还违法载人的行为害人又害己。没经过正规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的三轮车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较为淡薄。在载客时,对路面可能出现的险情判断不清,没有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车辆难以控制,可能会发生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严禁驾乘三轮车实施非法营运、非法改拼装、非法载客、无牌无证行驶、闯红灯、逆行、随意变道等交通违法行为。同时,三轮车驾驶人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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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四:占道作业

特种车辆占道作业,发生事故责任谁担?

法院:叉车占道作业,过错较大,承担主要责任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叶佳佳

无证驾驶摩托车途径物流路口时,与正进行占道作业的特种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二者因事故责任的划分争执不下,因事故产生的损失究竟谁来赔、赔多少?日前,柘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认为特种车辆占道作业,违反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操作规范,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回顾

孔某是受雇于柘荣某物流公司的一名特种车辆驾驶员。其任职期间,该物流公司曾指派孔某驾驶由公司所有的起重叉车,在柘荣县某物流路口进行占道作业。其间,陈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不慎与孔某驾驶的叉车发生刮撞,导致陈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引发争议,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孔某赔付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诉讼过程中,柘荣法院依职权追加孔某的用人单位柘荣某物流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叉车占道操作的危险性更大

柘荣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在共同交通路段,孔某驾驶的叉车属于厂区内部使用的专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孔某占道操作卸货,且未摆放安全警示标志和安排专人指挥,违反了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操作规范。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二轮摩托车,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两者相较而言,叉车占道操作的危险性更大。而柘荣某物流公司在明知肇事叉车属于厂区内用车,不适宜进入道路行驶和使用的前提下,仍指派孔某占道作业,过错较大。在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孔某负全部责任的基础上,法院结合陈某无证驾驶的情形,认定孔某对案涉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柘荣某物流公司作为案涉事故叉车所有人,且在指派孔某进行物流装卸作业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孔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柘荣某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柘荣某物流公司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的经济损失。故判决柘荣某物流公司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8,586.37元,并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日常生产工作中,企业使用特种车辆占道作业的违规行为屡见不鲜,一旦造成交通事故,肇事企业常以特种作业车辆属于特种设备无需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事故时设备未处于行驶状态为由推脱赔偿责任。

事实上,交通事故的本质是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特种车辆的常态虽是作业,但其作业过程本身需要动态行驶和操作,故不应以事故时车辆的状态来判定车辆是否在行驶。特种车辆一旦进入道路行驶,即应依法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按交强险责任分配规则承担责任。

酒驾醉驾、三轮车违规载人、分心驾驶、占道作业…………这些危险行为,应坚决抵制。危险驾驶是对法律与生命的双重漠视,莫要以身试法。广大交通参与者要严守交通法规,为自己和他人创造安全的出行环境,莫让出行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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