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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0日讯 近日,莆田涵江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款37.5元。 据悉,2023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某因伙同同案人前往涵江区国欢镇某商行盗走一瓶葡萄酒,前往涵江区涵西街道某商行盗走数条香烟(价值210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吴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由于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原因,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1月1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经调查发现吴某曾于10月14日在涵江区涵东街道铺尾小区盗走电瓶5个并以15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遂对吴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立案调查,并对其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然而被告人吴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7月26日期间,又伙同他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实施三起盗窃行为,分别在荔城区新度镇下横山村附近,盗窃车内的现金200元和一部的唯科牌手机(价值850元);在涵江区涵东街道某小区停车场盗窃车内的现金6150元;前往涵江区涵西街道某小区停车场盗窃车内的现金300元。 被告人吴某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一年内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记者 陈静 通讯员 徐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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