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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判处被告人彭某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罚金4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彭某淇在古田县成立某科技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并担任实际控制人,雇请黄某昆(另案处理)等人从事二手光调制解调器(俗称光猫)翻新、出售等业务,其本人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及对接客户。 2022年3月,彭某淇接到客户订单后,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组织该公司员工将收购的二手光猫进行拆解、检测,并重新包装为知名公司产品。同年9月,公安机关在该科技公司及仓库内查扣品牌光猫1234个、光猫外壳690个,销售价格共计56725元。其间,彭某淇收取客户预付款11345元。经知名公司辨认,上述被查扣的光猫及光猫外壳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彭某淇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结合被告人彭某淇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的评估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廖梦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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