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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0:03:33

新质生产力发展与数字法治——第四届东南法治论坛第五分论坛综述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专章部署“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强调“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要求“健全相关规则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是催生新质生产力的关键要素,数字法治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崭新形态,因应于也作用于新质生产力。福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数字中国建设的思想源头和实践起点,更有责任、更有条件加强数字法治建设,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

第四届东南法治论坛第五分论坛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与数字法治”,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数据交易合同法规制、福建省“数据最多采一次”、数字时代版权登记等不同角度做了精彩分享,为福建省数字法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言献策。本分论坛由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省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杰主持,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教授和集美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张冬教授评议,省司法厅法治调研处二级调研员黄丽云,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贾丽萍,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苏岳峰,福建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张弘先后作主题发言。

福建省司法厅法治调研处二级调研员黄丽云指出福建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探索形成“坚持党的领导实现高位对接、坚持系统思维激发协同合力、坚持需求导向营造良好环境、坚持守正创新促进技术赋能”的经验做法。她认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浩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实践中还存在政府数字化转型不足、数字法治建设滞后、数字行政行为存在隐患等问题,影响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系统性和协同性。要以一体化为目标,创新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理念,构建更加智慧的法治政府,提升行政效能,迈向整体性法治;要以法治化为基石健全数字行政法治体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严格规范数字行政,积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新型行政法治体制机制;要推动数字技术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全方位、全领域深度融合,提升领导干部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法律知识、系统性的法治思维,增强创新的数字思维、综合的数字素养。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贾丽萍介绍了数据交易现状、类型及其合同法规制实践,指出数据交易规制目前主要存在强调数据确权和强调交易行为规则两种思路。当前全国性的专门性数据交易法律缺位,应通过界分数据交易合同类型并考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缔约目的,参照适用民法典中类似合同的规定。她认为数据交易合同法规制存在三个问题,即:数据的非排他性导致适用买卖合同的悖论、数据交易重结果的特性与服务承揽合同无法完全契合、数据交易内容的复杂化难以为某一单一合同所完全涵盖。针对上述问题,需构建新型数据财产权让与合同,在明确数据来源者权、数据处理者用益权的基础上,根据数据交易双方主体基于交易客体的数据类型不同,进一步明确合同约定让与的数据权益。通过构建“服务与数据供应相互交融”交易模式的有名合同,以数据作为交易对价,明确数据使用规则和调用频次,通过数据同步共享和数据服务的融合,实现对于数据交易中“产品服务化”与“服务产品化”现象的有效应对。

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苏岳峰认为“数据最多采一次”系基于现代法治逻辑,以实现企业与群众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由政府或经授权公共机构所作出的通过技术手段持续优化数据治理,避免重复采集的过程。其具有丰富法理价值,体现了数据采集主体的法定性和权责范围,实现了数据采集过程中权力与权利、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彰显了数据治理法治化背景下效率与安全、公平与正义的法理价值。他认为政府数据采集作为数据治理的逻辑起点,对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至关重要。为有效遏制数据重复采集所带来的采集主体多元化、超限采集、引发政府信任危机等问题,政府数据采集应遵循“数据最多采一次”,在数据采集主体层面贯彻“法定主体”原则,在采集过程中将实质化比例原则作为合理限度,并在有效保障个人权益情况下,最大化实现行政效率价值的提升。

福建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张弘指出《伯尔尼公约》框架下的版权登记制度在数字时代难以满足版权市场主体对交易效率和安全的双重需求,版权登记制度呈现公示失灵和负外部效应。对此,基于确权或维权逻辑的传统版权登记制度的变革措施难以弥补,需要在版权登记的公共服务属性之外寻求新的补强路径。她认为基于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与私人组织模式的数字+版权登记制度的补强路径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在立法和经济上具有正当性。该路径作为版权市场交易流程的一个环节,并非替代或者贬损传统版权登记的公共服务,而是在版权登记的公共服务和市场交易之间架起一座倾向于市场行为的桥梁,弥补传统版权登记公共服务与数字时代版权市场海量、高效信息需求之间的缝隙。该路径在补强版权登记制度时,还需通过对其实施环节进行一定的法律适配和规制,协调其与版权制度的偏差。

在评议和小结环节中,刘超教授总结了第五分论坛具有三个特点:其一,紧密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与数字法治的主题,从宏观机制到微观制度展开研讨;其二,用法理阐释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数字法治保障,注重使用法解释学方法和规范分析路径论证机制创新,支撑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设;其三,对整体性的“数字法治”进行多维解析,开展数字法治化、法治数字化的探讨。他提出,研究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新领域新问题,应注意平衡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关系,处理好机制创新中的一般性问题与特殊性问题的关系,协调好对策建议中守成和创新的关系。

张冬教授在评议中认为:数字福建建设离不开公众的自愿参与,这也是营造可持续创新之势的根基,建议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嵌入数字权益保护的理念,增强数字保护的规范化。数据交易合同法规制问题研究及创设新型财产权让与合同的建议很有启发性,建议在厘清数据权利类型、数据开发和使用权益的保护路径上作进一步研究。大数据采集范围和方式是利用大数据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最多采一次”的操作亟需科学规范,对数据的公开性和更新性、流动性之考量,同样重要。利用区块链版权登记制度,在去中心化和提高效率方面很有参考价值,本着低成本和便利原则,建议在版权登记私人创设问题上采取数据收益凭证及共票的行为规范和政策激励制度,以落实数据版权登记制度规范建设这一现实问题。

(福建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张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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