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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0:41:20

“以房抵债”引纠纷 法官审理断纷争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7日讯 民间借贷中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少见,但借款到期后,此类房屋真的能直接用来抵债吗?近日,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房抵债的借贷纠纷案件。

2016年7月1日、12月6日,郑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分两次向余某借款共2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出具借条为凭。2019年8月,在余某要求下,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载明:“郑某将名下位于某小区内的一套约70平方米的套房还给余某”。上述借款于2023年12月到期后,余某多次催讨款项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5万元。

“法官,我有他写的一份以房抵债协议,能不能要求他用这个房子来抵债?”庭上,余某拿出协议书,要求以郑某名下的一套房子来折抵债务。郑某虽自认其向余某借款属实,但并不认可这份协议书,辩称是其醉酒后所签的。

这份“以房抵债”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官对此进行释法说理:“本案中,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在借款期限届满前,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而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审理,法院对余某提交的该证据不予采纳,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双方陈述佐证,仍予以确认,遂判决郑某偿还余某借款本息25万元。

法官说法:“以房抵债”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以物抵债”形式,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房抵债”的实施具有严格的要求。要想实现以房抵债的目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务到期后,债务人自愿以房抵债;二、房屋价值和借款本息大体相当;三、债务人没有其他外债;四、债务人将房子交给债权人,并办理过户手续。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林婧婷 陈宇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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