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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5:52:51

生命通道岂容“堵”?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生命通道岂容“堵”?

————律师解读“私家车拒让救护车”背后的法律问题

12月7日,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一小区发生一起令人唏嘘的事件:一辆私家车拒绝为救护车让路,导致救护车在小区被迫倒车,疑似因此延误了患者的抢救时间。12月9日,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公安机关已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违法车主已被行政拘留。此事迅速引发热议,公众纷纷谴责该不文明行为。拒让救护车不仅违背道德底线,更可能触及法律红线。对此,记者邀请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解答相关交通安全问题,通过法律视角,明晰生命通道的边界。

问题①:私家车未避让救护车,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私家车阻碍救护车通行,将会面临警告、罚款;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拘留等行政责任。此案中车主已被行政拘留。

若医学证明老人的离世与私家车拒不让行、耽误治疗存在关联,那么私家车车主需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需要注意的是,家属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老人死亡与车主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刑事责任需进一步调查车主的主观故意性等因素。

若明知法律规定而故意不让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因故意不让行特种车辆构成寻衅滋事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将面临相应的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问题②:哪些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4类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的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值得一提的是,校车虽不属于特种车辆,但根据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驾驶证一次记3分,并处200元罚款。

问题③:因避让特种车辆而违反交规怎么办?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但如果因为紧急避让车辆产生压实线、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申请免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中,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机动车因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消除。如果最终还是接到了处罚通知,车主可以到交管部门进行申诉,交管部门将优先进行查证核实,第一时间予以核销。

相关案件

占用消防通道面临何处罚?

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上前劝阻,要求其立即驶离。周某拒不配合,并将车熄火后径直停放在消防车通道上。随后,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强制拖移。在强制拖移过程中,周某用身体阻挡拖车,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执法人员与周某多次交涉要求其配合执法,但周某始终拒绝挪车。公安机关民警到场后,多次警告周某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周某均不配合。

问题①:妨碍消防车通行,周某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消防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国家法律和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和管理有明确要求。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之规定,此案中,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占用消防车通道,应当据此对其进行处罚。

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之规定,此案中,周某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强制拖移车辆。

问题②:拒绝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违反哪些规定?

律师解答

蔡思斌律师: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此案中,在公安机关民警到场后,多次警告周某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但周某拒不配合,情节严重,可据此对其进行处罚。

此外,《民法典》和《刑法》也对此类行为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罚。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以及该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时,业主应依法予以配合。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普法后记

该事件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个别司机对生命的漠视。事后警方的处理敲响一记社会警钟:生命通道同每一位交通参与者息息相关。面对救护车、消防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驾驶人应当第一时间避让,为救援争取宝贵时间。

公安、消防等部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应适时开展文明交通主题活动,加强普法宣传,引导公众将文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对“拒让”等陋习说“不”。在小区等狭窄区域,物业公司也有管理义务,应当尽到组织规范停车、定期巡查、及时清理堵塞车辆等职责。同时,驾驶人应增强警觉性,注意特种车辆信号,快速判断如何避让而不引发次生事故。

特种车辆的每一次通行,都是分秒必争的生命接力。每个人都应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底线,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主动配合紧急任务车辆通行。只有这样,生命通道才能真正畅通无阻,危急关头的希望才能得以延续。

(本报记者 张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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