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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连江县检察院办理的首起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案件获终审裁判,被告人林某获刑。 2018年4月,林某因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高额债务,遂将名下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厂房所有权转让给民营企业家王某。其间,林某为逃避债务和缴纳税款,分别伪造申报、备案使用的“阳合同”和签订实际履行的“阴合同”,将上述资产划转至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名下,再将全资子公司的股权转让至王某实控的公司名下,以实现让渡不动产的目的,造成应缴税款跑冒滴漏。经税务机关追缴,林某仍未补缴税款。 2023年5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阴阳合同”涉税案件专业性强、隐秘度高、争议点多,办案存在分歧。承办检察官依托“检税联动”机制,多次与税务机关组织会商,发挥特邀检察官专家助理的作用,就案件定性中涉及“阴阳合同”、交易性质等疑难问题和税务处理的程序规定听取专业意见,最终在事实和法律上锚定林某的行为构成逃税罪。同时,针对林某实施变卖资产后曾隐藏资产的线索,承办检察官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夯实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情况。之后,一审法院判决林某犯逃税罪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由税务机关向林某及其公司追缴税款2044万余元。林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机关精准办案提供了有关依据。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其构成逃税罪以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原判。 (姚正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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