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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公书判清明集》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宋辽金元史研究室 点校 中华书局 据古籍记载,福建最古名称为“闽”。朱子作为集大成者,他开创的闽学是中国思想文化史上很重要的一个学派,成员数量之众、分布之广、成果之多,所处环境之复杂,影响之深远都是少有的。但是也有人认为,闽学(理学)家是空谈义理,甚至有的学者以个案为依据质疑,宋代理学家在断案时,为达成理学所强调的纲常伦理目的,蓄意曲解法律,“以理害法”。这段历史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样的? 前段时间承蒙朋友帮助,我读到《名公书判清明集》。这是一本由宋代名公写就的优秀公文和判决书的合集。编者具体身份不详,仅有“幔亭曾孙”这一别号署名,而作者群体是明确的,“名公”指有名的人,多由朱熹再传弟子构成,也包含陆氏心学、岭南菊坡学派等其他理学门人。它的书判与唐代判词不同。唐代是拟判,清明集则是实判,也就是真实发生过的判词。所以这本判词集的选择标准不是辞藻华丽,而是“清明”,“清明”二字,则取自“明无一毫之蔽,清无一点之污”的为政、断案清廉明察之意。 一般讨论宋代法制史的学者多半以朱子的女婿、高徒————黄榦为代表,讨论理学家对法律的实践。主要原因是,《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共收有黄榦判词37篇,这只是他经手的判词中的一部分。在他的年谱中还有一些关于他处理的案件。比如在临川(今江西抚州)任职时,“临川地大民繁,素号难治”,黄榦面对临川县堆积如山的诉状,“五鼓出理事,终日坐厅,夜继以烛,漏下二十刻始休。”他从早晨4时一直工作到夜间11时。他刚入朱门时,困的时候就在椅子上打盹,醒过来继续读书。可以想象他的身体状况一定很不错,这种读书工作的劲头似乎一生都保持着很旺盛的状态。起初胥吏们只当一时热情,没想到其工作热情丝毫不见衰退,也因此对他敬佩万分。遇有田亩山林纷争,他会亲自到现场进行实地查证,一次就能解决五六件诉讼。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在临川县的只有7道,实际上应该远远超过这一数量。 在新淦县(今江西新干)的22道判词中,黄榦一直弹劾那些不法非道之士,对豪横乡间、仗势欺人的谢知府屡次上书,关于谢知府及相关的判书就有6道,最后把谢知府徙居隆兴才罢。此外,时任安丰军通判的黄榦,在和州处理一未决案件时,为了消除犯人的紧张,便解开犯人的枷锁,供其酒食,以图使其主动认罪并未成功。但某天夜里,黄榦在做了一个井中有人的梦后,得到启发。第二天便质问犯人:“汝杀人,投之于井,我悉知之,胡得欺我。”犯人惊恐认罪,最后在井中也确实发现了尸体。这应该也是黄榦的得意之作,但也没有收录。 读黄榦判词,能够强烈地感受到其构造之美,剪裁得当,要言不烦,精悍隽永。这里试以黄榦《与江西安抚、抚州知郡辨危教授诉熊祥书》略作分析。 临川县士大夫危教授平日里“以高科自负,以高材自居,居于村落,人畏如虎”。村民陈如圭先把山地卖给熊祥,后面又将此山地卖给危教授,危教授因为与熊祥争夺山地不得,产生嫌隙,多次胁迫熊祥,熊祥作了点让步,但危教授仍不满意。正好他家一些米盐之类的小物被偷,危教授便以此为借口,状告熊祥唆使小偷盗窃其家。为了将盗窃罪诬陷给熊祥,危教授的儿子雇佣弓手徐亮、黄友殴打陈九使之诬服,此外还买通证人饶细乙和舒九一同指证熊祥为唆使犯。当年,临川县遭遇旱蝗之灾,黄榦率领各乡官吏组织百姓进行捕蝗活动,正好路过此处,便审理了此案。 黄榦认为断案的关键在于要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于是派人找到陈九、饶细乙、舒九三人。陈九自供为盗,又说是系熊祥教唆,又有饶细乙、舒九两人作证说,熊祥是唆使偷窃的那个人,但当黄榦让这三人与熊祥对质时,所说的又截然相反。黄榦以常理推论得出五个疑点:“既无捶楚,又无计嘱,何苦历历通吐如此?所以不能使人无疑也”;“尉捕盗,而承堪乃属于县道,岂有反押词人下尉司之理?此又所以不能使人无疑也”;“观陈九之痕损,则捶楚之下,亦何求而不得耶?此又所以使人不能无疑也”;夫无所争而论人以停盗,犹可言也。有所争而以停盗之罪加人,此又甚使人不能无疑也”;“危教授之所恃以论熊祥者,但有三人可以为证,今三人皆已变其前说,则司又何以见其果为停盗乎?”黄榦认为,以情理法来看,怎么能把存在重重疑问、罪状未明的人关进牢狱呢?他判定熊祥是被诬告的,而被打之人被打成重伤,因此释放了熊祥等人。 经过黄榦的条分缕析,使一个复杂案件的真相得以呈现出来,熊祥免除了牢狱之灾。但事情又有新的情况,被打伤的陈九因伤重而死,死者家属因此控告危教授之子。而危教授认为是熊祥的教唆,于是再次诉于官府。州郡官员害怕危教授的豪横,便逮捕了熊祥,并将其家业扫荡无余。黄榦因公职外出几日,等回去时熊祥已被治罪。对于危教授倚恃官势,不顾公议,祸害乡民的行为,黄榦痛斥道:“不复顾士大夫廉耻之节,而无复恻隐之心,真所谓虎狼蛇蝎者也。”对此,黄榦向上司连上三札,坚持释放熊祥,主持正义,他说:“榦身为县令,目睹其冤,不容坐视。”最终还对危教授“欲乞并送清强官看定,使形势之家不得侵害闾里。”打击了危教授之徒豪横不法的行为。 地方行政官兼理司法是古代中国法制的典型特征。作为闽学第一传人的黄榦有很强的务实能力,将个人严谨作风用于司法活动,办案十分认真和负责,讲求“公正而不妄论、务实而不虚谈”,一断以公,展现了他情法并重、细致入微、明德息讼的审判风格,为我们了解闽学家集体真实形象提供了重要参考。 (黄丽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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