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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岁末,又到了不少公司开始筹备年会的时候。本来以“自愿参加”为宗旨的年会,有的却在发展中逐渐变味。很多原本不想参加年会表演的打工人,不得不牺牲私人休息时间排练节目。一旦对此有异议,还可能遭到批评和针对。近日,杭州一位女员工因不想跳舞被辞退的事件冲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其中,涉及员工权益保护、工作时间安排以及公司管理方式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引起网友热议。对此,记者邀请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李俊涛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情况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并探讨加班相关问题以及员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拒绝排练年会舞蹈,辞职变辞退 王女士在杭州某健康管理公司的门店担任美容师岗位。当天,王女士连续工作12个小时直至晚上9时。想要下班时,王女士却接到临时通知,要求其留下排练年会舞蹈。由于跳舞一事没有提前通知,王女士以身体疲惫直接回家了。 随后,门店主任向上级汇报此事,上级领导在微信工作群里询问此事时,王女士提议公司领导在安排工作前,要合理安排时间,不要临时通知,否则员工身体吃不消。 第二天,王女士上班时,被门店经理约谈,让其服从领导安排,不准有怨言、不准在群里发言、不准有任何意见。无奈之下,王女士选择主动辞职,并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然而,在她辞职后,公司发布一条辞退公告,上面写着辞退王女士的3条理由:一是对顾客不负责任,服务顾客一半时,到下班时间就要走;二是对年会节目排练有怨言,不服从公司安排,在微信群顶撞门店主任;三是平日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 热议问题①:要求员工下班后“加练”,这属于本职工作还是额外要求? 律师解答 李俊涛律师:王女士供职的公司是一家美容机构,而跳舞显然不属于她的“主业”,应被视为企业文化建设或文娱活动的一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若要求员工从事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工作,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且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外,《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制度。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据王女士所述,她当天工作12个小时,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和单日最长加班时长,下班后还被要求“加班跳舞”,这显然属于额外要求。 热议问题②:王女士主动辞职后,公司发出不属实的辞退公告,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李俊涛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案中,王女士已经主动辞职并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此时公司发出的辞退公告不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辞退公告理由不属实,则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具体需要结合公告的范围、公告的影响、公告对王女士的影响。如果公告内容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并因此导致王女士无法再就业的,则公司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不实公告造成的影响、双方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 律师解答 李俊涛律师:公司辞退员工有两种方式,即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两种方式至少满足如下条件:公司员工手册明确了违纪行为的标准或者不胜任的标准,且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并对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同时,有相关佐证证明员工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中的违纪或者不胜任。跳舞并非员工的工作内容,公司管理权限应仅限于员工在提供公司业务范围相关的职责,若因员工拒绝跳舞就辞退是不合理的。 拓展话题:加班那些事 拓展问题①:什么是加班,如何认定加班? 律师解答 李俊涛律师: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不构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认定加班的情形具体如下:(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三)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才能算加班,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的情况下,自行上班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加班。 拓展问题②:哪些情况可以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班时间如何规定? 律师解答 李俊涛律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关于加班需满足:(一)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例如企业在旺季需要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关于加班时间,应满足:(一)每周应保证劳动者至少休息1天(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二)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三)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拓展问题③:法律规定中的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 律师解答 李俊涛律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如果工作日延时加班的,加班费为工资1.5倍;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为工资的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为工资的3倍。前述工资为劳动者近1年实际平均工资。个别地方如厦门的司法实践可能会支持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费基数计算加班费,如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为2030元/月的,如果2025年1月工作日加班18个小时,则该月的加班费=2030元/月÷21.75天÷8小时×18个小时×1.5倍=315元。 拓展问题④:加班不给加班费给调休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李俊涛律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只调休而不给加班费分以下几种情况来定:1.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进行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该加班时间不可以用调休处理,只能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2.安排周末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代替。但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安排调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该时段的加班即使后期安排员工调休,用人单位也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只有休息日加班的可以不给加班费而调休,但是司法实践中基本支持加班后调休的不用支付加班费。 拓展问题⑤:加班不给加班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李俊涛律师:如果加班没有加班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请求补发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补发加班工资的,劳动者有如下维权方式:一是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补发加班费;二是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可以向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 拓展问题⑥:如果被要求“变相加班”,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解答 李俊涛律师:传统变相加班主要表现多样,如设置不合理的定额标准、过高的业绩目标、过多的工作量或过短的完成期限等,使得大部分劳动者在8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而为了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 新型的变相加班主要表现为,下班后安排与工作无关的社交性活动或者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社交媒体如微信等布置任务。 如果被要求变相加班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维权: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沟通,如调整任务目标或者完成期限;二是明确拒绝并保留证据;三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四是申请劳动仲裁。 拓展问题⑦:什么情况下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不能拒绝? 律师解答 李俊涛律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况,延迟工作时间不受限:(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在这几种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拓展问题⑧:每年劳动者都有相应的休息时间,若年假没有休,单位应该补偿吗? 律师解答 李俊涛律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果职工年休假未休或者未休满的,则根据该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前述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月平均工资是未支付年假工资的上个年度的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记者短评: 加班要“加价” 本来起到凝聚员工、融洽感情作用的年会,成了一场员工牺牲休息时间的无报酬付出。其中映射出的加班文化更是引发大众的广泛关注。如今,不少员工面临长时间加班却未能获得额外报酬的困境。加班不加薪的现象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违背法律规定,也损害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对此,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保留相关加班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加班申请记录等,如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劳动法规的执行力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应当树立合法经营的意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无谓的加班,共同营造公平和谐的劳动环境。 (本报记者 王思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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