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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被盗用,一不小心成“老板” 漳平法院审理一起冒名签订合伙协议纠纷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7日讯 明明没有注册过公司,但名下却多了一家“公司”?近日,漳平法院审理一起当事人被冒用身份信息,成为企业合伙人的案件。 此前,许某与某科技企业曾有业务往来,某科技企业拥有许某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许某得知自己成为该企业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000000元,但许某对上述事实毫不知情,其从未对该企业进行认缴出资,并且在工商登记处的签名亦非其本人所签。同年8月,许某向司法鉴定中心提交鉴定申请,2024年9,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四份合伙材料上的签名字迹均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为此,许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未在某科技企业的入伙协议、出资确认书等文件上的签字,有其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应确认其不认可成为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事实,该入伙协议因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对许某发生法律效力。许某未认缴出资,未收取某科技企业工作报酬,亦未履行合伙人的职责,某科技企业工商登记记载许某姓名,许某可能因被登记为企业合伙人而遭受法律风险。因此,许某要求确认其并非某科技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并涤除其在工商登记的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人姓名,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冒名签订的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因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冒名人无效。该案中,受害人属于被冒名签订合伙协议的情况,且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合伙协议无效。民商事活动中,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泄露问题日益高发,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工作、生活交往的便利,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并从事非法活动,导致相关人员的利益受损。因此,我们在日常工作交往中,要谨慎对待提交个人身份信息、隐私信息的要求,非必要不提供。若因工作或者其他需要必须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可以辅助以“水印”等方式,作出区别。此外,当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时,应当及时寻求解决方案,如采取司法途径维权等,将个人损失降到最低。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俞晓雅 李文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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