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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4日讯 近日,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15日00时34分许,童某某饮用啤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电动四轮车回家,行至明溪某路段时,因饮酒后方向感丧失,先后连撞两辆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造成其本人头部受伤及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童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并自行前往医院,途中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童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28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四轮车辆属于机动车中的纯电动乘用汽车类,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存在逃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应当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童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作出上述判决。 (张芊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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