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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15:59:01

婚姻“必修课”,你get了吗?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2025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利益。

从发布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中,最高院对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回应,引发广泛关注。对此,记者邀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法官以及法官助理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关键词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和分割

情形①:婚前房产加名的法律效力

丈夫小李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妻子小红要求在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小李同意加名,但未约定份额。离婚时,妻子小红要求平分价值300万元的房产。

问题: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是否有用?

法官说法

集美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钟昊洋:对于婚前房产,对方在婚后要求加名,《解释(二)》第五条将该行为不再视为普通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是夫妻之间的给予行为,并明确区分了两种情形:一是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二是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当房产归属存在争议时,应将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生育情况、是否存在过错、对家庭的贡献、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纳入考虑因素,婚前加名是否有用需要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此情形中,假如离婚时小红的名字已经被正式登记在房屋产权证上,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小李无重大过错,则该房屋仍归小李所有,法院可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小李对小红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若小李仅口头同意加名,在离婚时仍未付诸行动,房屋所有权并未实现转移登记,法院应结合小李当初同意给小红在房产证上加名的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小李或者小红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可以看出,该条款实际上有利于防止出现部分“闪婚闪离”谋取对方房产的情况,并通过肯定家庭的贡献,增强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不让婚姻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情形②:全职主妇家务劳动价值认定

小美是全职主妇,婚姻存续期间,不仅承担绝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和孩子的养育责任,还照顾年迈的公婆。而丈夫小王很少顾家,没有尽到养育和赡养义务。

问题:小美在离婚时能否请求补偿?

法官说法

集美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钟昊洋:有关家务补偿,在《解释(二)》发布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通过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对离婚经济补偿进行了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小美在婚姻中主要承担了照顾子女、老人的责任,且丈夫小王很少在家,没有尽到养育和赡养义务,如果在离婚诉讼阶段提出家务补偿,结合具体案情和在案证据,应对小美进行适当的家务补偿。

值得一提的是,家务作为一项“隐形劳动”,常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诉讼阶段被对方忽视,很多当事人在举证时亦会犯难。对此,当事人可以考虑找能证明自己为家庭付出时间和精力的家庭成员、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等作为证人,或陪同孩子、老人看病的请假证明、陪床信息等证据,让“隐形劳动”不再隐形。

普法小结>>>

《解释(二)》更加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和分割,更加保护出资方的利益,同时更加肯定了对婚姻家庭的的劳动贡献,并对家务劳动补偿有更明确的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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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二:子女抚养权问题

情形①: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丈夫小帅与妻子小雯离婚后,双方约定女儿小花由母亲小雯抚养。然而,小帅未经小雯同意,私自将小花从学校接走并藏匿,拒绝将小花送回小雯身边。

问题:女儿被前夫藏匿,小雯该怎么办?

法官说法

集美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吴清艺:根据《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小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小帅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小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小雯抚养小花的过程中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小帅应当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不得擅自实施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避免矛盾激化,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情形②:婚内过错与抚养权

丈夫小赵与妻子小刘离婚时,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8岁的儿子小明。小赵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小刘在婚姻期间曾多次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

问题:小明的抚养权将归谁?

法官说法

集美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吴清艺:小赵和小刘可以协商决定小明由谁抚养,若双方协商不成,根据《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小刘有赌博恶习,小赵没有法定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形且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小明的抚养权应归父亲小赵。

此情形中,小明已满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处理抚养权时,应了解并尊重小明的个人意愿,同时坚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子女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小明的抚养权归其父亲小赵最为适宜。

情形③:成年子女追偿抚养权

2004年,丈夫小叶与妻子小莉离婚后,女儿小丹由父亲小叶抚养。在小丹3岁至18岁期间,母亲小莉未支付任何抚养费。2023年,小丹成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莉支付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36万元。

问题:小丹能向母亲追偿抚养费吗?

法官说法

集美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吴清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以及《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情形中,小丹已经成年,要分两种情况来看待:若小丹还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其可以作为原告向母亲小莉请求支付欠付的抚养费;若小丹已经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其就不是适格原告,应由小丹的父亲小叶作为原告来向小莉请求支付欠付的抚养费。

至于小丹是否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则应根据小丹的实际生活现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之规定进行判断。

普法小结>>>

《解释(二)》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明确了抢夺、藏匿子女行为的法律后果,细化了抚养权归属的判断标准,并明确了成年子女如何追偿抚养费,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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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三:婚姻中的诚信和财产守护

情形①:挥霍性打赏主播

丈夫小五沉迷某直播平台,半年内打赏女主播80万元,其家庭月收入仅2万元。妻子小林发现后起诉至法院,主张小五的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婚内分割财产并主张小五少分。

问题:婚内挥霍性消费如何界定,后果如何?

法官说法

集美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俞琳: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性消费。对于月收入2万元的家庭而言,小五半年内打赏女主播80万元的金额明显与家庭收入不匹配,小林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主张婚内分割财产并要求小五少分或不分财产。

情形②:婚内股权转让

丈夫小丁和妻子小月用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丁未经小月同意,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了小钱。小月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问题:这样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法官说法

集美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俞琳:根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此情形中,除非有证据表明小钱是与小丁恶意串通损害小月合法权益,否则该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情形③:撤销离婚协议的赠与

丈夫小东和妻子小涵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赠与女儿。离婚后,小东反悔,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问题:约定给子女的财产能撤销吗?

法官说法

集美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俞琳:根据《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因此,法院不会支持小东撤销赠与的请求,除非小东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小涵同意撤销该赠与约定。

情形④:通过离婚逃债

小磊向小高借款100万元经营饭店,因经营不善,饭店倒闭。小磊与妻子小婷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小婷所有。因此,小磊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小高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问题:小高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法官说法

集美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俞琳:根据《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此情形中,法院在综合考量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后,针对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认定小磊和小婷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了小高的债权实现,应支持小高的撤销权。但同时也应注意,小高需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行使权利。

普法小结>>>

《解释(二)》的出台不仅维护了婚姻家庭中的诚信原则,还通过细化财产分割规则,平衡了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为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守护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报记者 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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