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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欲逃避债务 一方要求保留安置费 法院:不予准许! 本报讯 近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涉及被执行人财产分割与安置费争议的执行案件,再次为打击逃避债务行为敲响警钟。 林某与丈夫杨某向郑某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郑某遂将两人诉至延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林某和杨某偿还借款本息。但两人并未履行生效判决,郑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林某和杨某名下共有的两处房屋(分别记为A房屋和B房屋)。然而,就在房屋拍卖期间,林某和杨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B房屋归林某所有,该协议在民政局备案。由于房屋存在查封和抵押情况,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随后A房屋拍卖成功,此时杨某提出,自己已与林某离婚,林某对其无法定扶养义务,自己名下无住房,要求法院为其保留安置费。郑某则提出异议,认为林某与杨某很可能是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不应预留安置费。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判断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夫妻通过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导致一方名下无住房,是否应预留安置费。林某和杨某在房屋拍卖期间协议离婚并分割房产,虽然该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林某也因此获得了要求变更登记的物权期待权,但在房屋裁定拍卖时,两人名下共有两处房产。若不是为逃避债务而协议离婚并分割房产,郑某名下仍有住房。此外,离婚登记后,郑某仍与林某居住在A房屋。若为郑某预留安置费,将导致用于清偿债权的拍卖所得价款减少,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夫妻同为被执行人,在共有房产之一被拍卖期间协议离婚,并约定未被拍卖的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在房产拍卖成交后提出安置费请求,应不予准许。经法院释明,杨某撤回了要求预留安置费的申请。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朱圣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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