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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6:41:46

电梯冲顶致人亡,责任由谁担?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一小区的电梯疑因故障坠落到负2楼后猛冲至顶楼,导致59岁的业主韦某不幸身亡。事件发生后,相关词条冲上热搜榜高位。目前,事故原因尚在调查中。

在为逝者感到悲痛的同时,网友也高度关注该事件的法律责任。那么,小区电梯故障致业主死亡,由谁担责?受害者家属应如何维权?对此,记者邀请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婷玲结合该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解析。

事件回顾

据报道,2月18日晚,业主韦某上楼取东西,结果电梯失控仿佛过山车,猛然间从17楼急速坠落到负2楼,紧接着又猛冲至33楼。事故导致韦某头部遭受重创后出血,不幸当场身亡。相关部门经初步勘查,疑因电梯故障“冲顶”致其死亡。目前,监管、应急等部门已对事故展开调查,该小区多部电梯都已在第一时间进行维保。

出事的楼栋总高33层,一共有3部电梯,其中,涉事电梯为最里侧的货梯3号梯,目前已被暂停使用。通过扫描相邻的2号电梯内放置的“云南省市场监管电梯社会共治平台”二维码显示:电梯于2014年1月11日投入使用,最近一次维保时间“暂无”,最近一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0月15日。1号电梯则显示最近一次检测时间为2023年10月15日,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

据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小区电梯每个月都会进行不定时维护保养,相关日常记录也有,具体原因只能等待政府部门的专案调查组进行调查。这名工作人员还称:“电梯今年2月进行过维保,事发后,我们要求维保公司对小区所有电梯进行检修检测,有故障一定要排除。”

电梯维保单位相关人士透露,目前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调取相关电梯的维保记录,并指出涉事电梯目前暂无法恢复使用。公司方面已对小区所有电梯进行全面检测,显示均运作正常。

2月2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即日起至2025年5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梯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杜绝类似2月18日昆明市电梯“冲顶”事故再次发生。

问题①:小区电梯故障致业主死亡,由谁担责?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事件的具体责任归属,需要根据详细的调查结果来确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初步分析:

物业公司负有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住宅小区内的电梯作为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其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作为受托管理单位,其系电梯的直接管理者,应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和相应责任。如电梯冲顶事故是由于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未定期监督、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产生的,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电梯本身存在设计缺陷或质量问题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和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电梯的生产者、制造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家属也可以向电梯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但要求这些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需通过有关部门的检验、评估等专业鉴定来证明电梯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为基础。

若事故是由于维护不当导致的故障,则维护保养单位难辞其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如果维保不到位:比如未按时检查或维修,导致故障发生,维保单位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要以其维保合同的相关内容以及维保记录,确认是否存在过失为前提。该事件中,若事故电梯系因维护不当引发,如制动系统失效,维保单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目前其责任有待进一步调查。

事故还涉及监管部门是否尽到了监管职责。如果相关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存在疏漏,比如未及时发现问题或未督促整改,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但通常不会直接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除非有重大过失。

若此次电梯冲顶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电梯管理者或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义务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电梯冲顶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包括电梯管理者、物业公司、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以及第三人,各责任主体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目前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正在调查中,具体需根据调查结果进一步划分各方责任。

问题②:受害者家属应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受害者家属的维权途径包括自行协商、司法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受害者家属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则应及时封存电梯公共视频录像、维修记录、报警记录等,并且在诉讼过程中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电梯故障原因(如控制系统故障、机械部件断裂)进行技术鉴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受害者家属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若事件存在重大责任事故,比如物业或维保单位明知电梯早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完全放任事故的发生或对安全问题不管不顾,其行为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受害者家属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当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者家属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有关人员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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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③:电梯维保单位应该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维保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维保义务,对电梯进行定期的检验与检测,重点检查制动器、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如发现严重隐患(导轨变形、门锁触点老化等情形),应立即书面告知物业,并同步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建议停梯。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同时,‌电梯维保单位应完善维保记录和日常管理,严格审查电梯维保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重点关注维保频次、时长及关键项目。确保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杜绝超期未检或“带病运行”‌。并升级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梯日常运行的巡查,确保电梯在安全的环境下运行。

如果电梯维保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事故的,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问题④: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和业主生活的服务者,肩负着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使命。

物业管理公司需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每日巡查电梯运行状态(如异响、平层误差),每月陪同维保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对维保单位通报的严重故障电梯,应立即停用并公示检修进展。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完善应急与监督制度,定期组织电梯困人救援演练,公示救援流程和联系电话,避免因未张贴急救号码延误救治;在电梯轿厢内公示最近一次维保时间、人员及物业监督电话,鼓励业主扫码查询维保记录;做好档案留存工作,保存电梯出厂资料、历年检验报告及维修记录,防止关键证据灭失导致举证不能。

问题⑤:如遇电梯冲顶,该如何自救?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电梯冲顶是指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故障或操作失误等原因,超过其设计的最高楼层,继续向上运动,最终撞击到电梯井顶部的情况。电梯发生冲顶时,会急速上升,导致人处于超重状态。在电梯冲顶的瞬间,人由于惯性持续上升,头部有可能会撞上电梯顶部,之后又会重重摔落到地板,后果严重。

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如遇到电梯冲顶,应保持镇定,立即用电梯内的警铃、对讲机或电话与管理人员联系,等待救援。同时,可以尝试按下所有楼层按钮,希望电梯能在某个楼层停下。在电梯冲顶时,如果电梯内有扶手,最好紧握把手,防止因重心不稳而摔伤;如果没有扶手,尽量靠墙角半蹲并抱紧头部,减少在电梯突然停止或发生碰撞时的冲击力,尽量减轻对人体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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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除了物业及维保单位应履行好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外,在此也提醒广大业主,应主动参与监督,要求物业定期公示电梯年检报告及维保记录,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物业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若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报警并封存现场,避免公共视频录像覆盖、维修记录篡改(证据灭失可能导致败诉)。

此外,除了不可避免的外部因素,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乘坐电梯时的一些危险行为,也可能对电梯的正常运作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失控的情况发生。例如,伸手阻挡电梯门、在电梯里跳跃、不断按电梯开关按钮,以及在搬运大件物品时碰撞电梯,都会影响电梯运行程序的灵敏度,从而增加乘坐的安全隐患。因此,要降低电梯的运行风险,业主乘坐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规范,共同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

普法后记

电梯方寸之间,承载的是生命的重量。此次昆明电梯冲顶事故已然敲响警钟,法治社会的安全感,既需要业主勇敢行使监督权,更需要责任方摒弃侥幸心理,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共同守护好电梯安全,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本报记者 林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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