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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州晋安法院审结一起培训费退款纠纷案,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用1434.6元。 2021年1月,原告谢某向被告福州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购买57课时的体能培训课程并付款5988元。2022年2月,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还有32节课时未上,原告表示留给其女儿以后上。2022年7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提出转到另一个校区,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二次转校需要收取手续费,且合同有效期过期只能在原校区上课。后原告提出退款,但被告知课包过期,无法退款,仅可在原校区申请延期。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晋安法院,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课程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培训学费3361.68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首先,被告主张原告合同已过有效期,但未提供双方书面签订的合同,仅提供其单方面制作的系统显示期限,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合同履行期限达成合意,且上述条款属于与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就此向原告提示并进行了说明,在原告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且案涉合同尚未到期。其次,关于案涉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现原告搬至外地,也明确表示不愿再上培训课,考虑到客观上其继续履行合同确有困难且成本较高,双方已丧失信任和合作的基础,故案涉合同应该解除。最后,关于退款金额,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解约方的过错程度因素,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扣除赠品课程后,酌定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用1434.6元。 法官说法: 预付费模式下,教育培训机构单方制定“课时费超期不退”的合同条款,实际是对于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的限制性约定,培训机构抗辩课程到期余款不退有违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本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综合考察被告的运营成本、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等情况,以及原告单方拒绝服务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向原告返还课程费用1434.6元,相当于退还未履行部分合同价款的50%,属于合理范畴。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遇到类似情况,应大胆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同时也建议大家在接受类似培训教学时,尽可能与服务提供者签订书面合同,或通过微信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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