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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恋爱分手经济纠纷案,对原告小明(化名)要求被告小丽(化名)归还在恋爱期间为其购买的手机和平板电脑费用,以及为其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33000元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4年1月,小明与小丽经人介绍认识,并迅速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开始同居生活。恋爱期间,小明为小丽购买手机和平板电脑等花费了15000元,同时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为小丽垫付购物费、出行费、快递费、节日红包等共计18000元。2024年7月,小丽以与小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为由,向小明提出分手,并从小明住处搬离。 分手后,小明本想与小丽沟通,让小丽重归于好,但小丽态度坚决,不愿意和好。看到小丽没有回心转意,小明要求小丽归还恋爱期间为其支出的所有费用,但小丽不但不听从,反而将小明的联系方式拉黑。无奈之下,小明于2024年8月,向长汀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要求小丽归还为其购买的手机和平板电脑费用及为其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3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与小丽处于恋爱关系并同居共同生活期间,小明为了巩固恋爱关系给小丽购买手机、平板电脑,该行为应视为一般的赠予,赠予人将财产交付给对方后,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故对小明要求小丽返还手机和平板电脑的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小明在恋爱期间为小丽垫付的各项费用及转账、发微信红包等,法官将双方提供转账记录、消费记录等进行了详细的核实,法官认为,小丽没有明确提出“借款”要约,小明也没有明确表明“出借”承诺。小丽事后也未追认或默认小明诉讼称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小明要求小丽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小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男女在恋爱的过程中,日常小额消费、节日红包、表达情意的转账,符合满足日常性交往支出消费以巩固恋爱关系,通常推定为无偿赠予,赠予人将财物交付给对方后,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分手后原则上不可撤销;而“民间借贷”属于双务合同,需要借贷双方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借款一方提出“借款”要约,出借一方表明“出借”承诺及存在交付事实,借款一方以返还本息为对价。恋爱中的男女应建立健康的婚恋观,法律不保护以爱为名的过度索取,亦不纵容分手后的随意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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