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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涵江法院探索“生态审判+执行”新模式 发出首份生态类执前督促义务告知书 近日,莆田涵江法院向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被告人发出全市首份生态类执前督促义务告知书,督促被告人自觉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这是该院探索“生态审判+执行”模式又一创新之举。 2024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于禁渔期内在涵江区江口镇新墩村附近海域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青蟹3.15千克。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2460元。吴某对主要犯罪事实持异议,并拒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的行为在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同时,亦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涵江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一个月;没收涉案渔获物及作案工具;赔偿非法捕捞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2460元。 吴某刑满释放后,仍有侥幸心理,怠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涵江法院为实现惩罚、修复、警示教育效果有机统一,发出全市首份生态类《督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告知书》。最终,在法官多次沟通动员下,吴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不仅一次性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还自愿向某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海洋碳汇205吨,用于代偿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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